加大行贿惩治力度,刑法修正案(十二)通过,能否遏制律师行贿处罚不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第八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九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例如,近些年大家熟知的“最富法官”原海南高院张家慧受贿案中,几十名行贿律师,至今未见有被公开追究刑事责任的;济南中院三名法官受贿案中,几十名行贿律师,至今未见有被公开追究刑事责任的,深圳中院原法官姚辉受贿案,十几名行贿律师,至今未见有被公开追究刑事责任的......甚至媒体报道的可见,有行贿律师居然还任职律协领导。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肖某武,男,公民身份号码:420**********0599
执业机构: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
职务: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4201********345
住址:武汉市洪山区********* 电话:139*****38
2022年1月14日,本局收到中共武汉市纪委市监察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移交的关于武汉市监察委员会办理叶伟平(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案件涉案人员的有关材料,反映肖某武涉嫌存在给予叶某某钱款的行为。该行为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情形。
2023年4月3日,本局依法对肖斌武涉嫌向法官行贿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肖某武为了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新洲区人民法院代理案件寻求方便和帮助,在2014年至2019年(2017年除外)每年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叶某某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五次共计现金人民币5万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中共武汉市纪委市监察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关于将有关律师违法问题移交办理的函》。2.武汉市监察委员会2020年12月28日对肖某武的《询问笔录》。3.武汉市监察委员会2021年1月20日对叶某某的《讯问笔录》。4.武汉市监察委员会2021年2月2日对肖某武的《询问笔录》。5.武汉市律师协会《武汉市律师协会关于肖某武、许某某等2名律师涉嫌违规执业问题的调查处理报告》。6.洪山区司法局《关于提请武汉市司法局给予律师肖某武停止执业六个月、罚款一万元行政处罚建议的报告》。7.洪山区司法局2022年10月28日对肖某武的《询问笔录》。
2023年4月20日,本局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武司律罚先告字〔2023〕1号),并于次日送达肖某武,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肖某武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亦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肖某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本局集体研究决定:
给予肖某武律师停止执业八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武汉市司法局
2023年6月28日
对四川林志律师事务所罗某律师的行政处罚
行政行为:2022年6月9日,对四川林某律师事务所罗某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9810805879)向法官行贿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理:经查:2018年初,罗某为感谢原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周某某对韩某盗窃罪案的关照,送给了周某某现金3万元。
罗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应予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罗某律师停止执业三个月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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